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行業標準
鐵路煤炭運輸抑塵技術條件
第2部分:噴灑裝置及方法
1 范 圍
TB/T3210的本部分規定了鐵路煤炭運輸抑塵噴灑裝置的型式與技術要求、噴灑方法、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等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鐵路煤炭運輸用抑塵噴灑裝置的使用及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TB/T321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用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應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191---2008,ISO780:1997,MOD)
GB/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5048 防潮包裝
GB 5226.1 ----2002 機械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IEC 60204---1:2000,IDT)
GB/T 13306 標牌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3 分 類
噴灑裝置分為固定式和移動式兩大類。固定式噴灑裝置安裝于鐵路線路一側或兩側,對行進中的煤炭運輸列車進行抑塵劑噴灑作業。移動式噴灑裝置可自行行進,用于對靜止的煤炭車輛進行抑塵劑噴灑。
4 技術要求
基本參數
4.1.1 使用環境溫度:-40℃~50 ℃,環境濕度:≤95%
4.1.2 噴灑量:不小于1.5 L/m2 ,根據車速自動調控。
4.1.3 抑塵劑:動力粘度≤400 MPa s 。
4.1.4 固定式裝置參數如下:
a)列車運行速度: ≤ 30 km/h ;
b) 電源:3 相、380V 、50 Hz ;
c) 功率: ≤ 60 Kw 。
4.1.5 移動式裝置參數如下:
a)裝載抑塵劑容量: ≥ 3000 L ;
b噴灑行駛速度: ≥ 3 km/h 。
TB/T3210.2—2009
4.2 限界要求
4.2.1 設備安裝限界應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規定。
4.2.2 有噴頭的橫梁或擺臂可自由升降,滿足鐵路限界要求,只有在噴灑作業時允許進入鐵路界限以內,其余時間均應在鐵路限界以外。
4.3 運轉性能
4.3.1 噴灑裝置在額定工況下運轉,應無異常振動和聲響,緊固件不應松動。
4.3.2 運轉過程中,運動副滲漏量不超過1 mL/min(或10滴/min) ;在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最大壓力下運轉時,各靜密封副及承壓件不應滲漏。
4.4 管路耐壓性能
噴灑裝置的管路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承受壓力的管路在室溫下應能承受2倍額定壓力的靜壓試驗,時間5 min 。實驗過程中管路不應出現裂紋或滲漏等現象。
4.5 控制性能
4.5.1 噴灑裝置應具有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功能。
4.5.2 噴灑裝置的控制系統應安全可靠、動作準確,各電器接頭應連接牢固并加以編號,操作按鈕應靈活,并有急停按鈕,指示燈顯示應正常,應符合GB 5226.1---2002 的要求。
4.5.3 能識別機車車輛位置,準確避讓鉤檔。
4.5.4 表面噴灑均勻,適合不同車型,無溢灑現象。
4.6 安全防護
4.6.1 噴灑裝置的電源電路應裝有全電極斷開的開關或接觸器。
4.6.2 噴灑裝置的冷態對地絕緣電阻應不小于1 M
4.6.3 噴灑裝置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并有明顯的接地標志,接地電阻應符合GB 5226.1--2002 中的19.2 的要求。
4.6.4 電氣設備的所有電路導線和保護接地電路之間應經受時間不小于1s的耐壓試驗。
4.6.5 噴灑裝置應有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4.6.6 安裝噴頭的橫梁或擺臂組件應有警示標志,當進入鐵路限界以內時以閃爍紅燈指示侵限。
4.6.7 緊急情況下,具有安全倒向功能。
4.7 外觀質量
4.7.1 非加工表面的涂漆或噴塑層應平整光滑、色澤均勻,無明顯的污濁、流痕和起泡等缺陷。
4.7.2 表面處理的零件應色澤均勻,無起泡、起層、斑點和銹蝕等缺陷。
4.7.3 儲液罐、管道內外壁光潔、平整、無死角。焊道打磨拋光,無存料縫隙。
4.8 材質要求
噴灑裝置的原材料、外購配套零部件應有生產廠的質量合格證書,若無質量合格證書則應按產品相關標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9 防凍功能
設備應設有保溫措施,確保設備在使用環境溫度內正常運轉。
4.10 清洗功能
裝置應具有清洗功能,清洗液可以回收。
5 噴灑方法
5.1 抑塵劑應與噴灑裝置匹配使用,并按操作規程作業。
5.2 噴灑量應保證每層表面有效固化厚度大于10 mm ,噴灑應均勻并有效避讓鉤檔。
TB/T3210.2—2009
5.3 應及時清洗管路,防止堵塞。
5.4 在嚴寒地區作業時,應采取保暖措施,保證使用環境溫度范圍內設備正常工作。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6.1.1 試驗介質為常溫抑塵劑。
6.1.2 除另有說明,試驗在額定工況下進行。
6.1.3 試驗用儀器、設備應在檢定合格的有效期內。
6.2 限界檢測
按4.2.2中相關要求檢查噴灑裝置限界,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規定。
6.3 運轉試驗
在運轉過程中,檢查噴灑裝置有無異常振動和聲響、緊固件有無松動、各靜密封副及承壓零部件是否滲漏,測量滴水孔中每分鐘滴水量或漏水滴數,符合4.3.2規定。
6.4 管路系統承壓檢測
承受壓力的管路在室溫下以2倍額定壓力的試驗壓力進行靜壓試驗,時間5min ,允許壓力下降8%以內。檢查試驗過程中管路是否出現裂紋或滲漏等現象符合4.4規定。
6.5 噴灑量測定
在恒定列車運行速度的條件下,檢測噴灑量是否與速度相匹配,符合4.1.2 要求,誤差不大于 5% 。
6.6 控制試驗
6.6.1 分別檢測噴灑裝置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功能,符合4.5.1 規定。
6.6.2 檢查各電器接頭是否 聯接牢固并加以編號,檢查操作按鈕是否靈活,是否有急停按鈕,指示燈顯示是否正常。
6.6.3 在列車速度5 km/h 的條件下,檢查避讓鉤檔情況,誤差為 ± 100mm 。
6.7 安全性試驗
6.7.1 檢查電源電路有無全電極斷開的開關或接觸器。
6.7.2 用絕緣電阻表按GB 5226.1---2002 中19.3 規定測量其絕緣電阻,應符合4.6的規定。
6.7.3 檢查接地電阻,應符合4.6的規定。
6.7.4 用耐壓儀按GB 5226.1---2002 中19.4 規定做耐壓試驗,應符合4.6 的規定。
6.7.5 檢查噴灑裝置的橫梁或擺臂組件有無警示標志,當進入限界以內時是否指示侵限。
6.7.7 檢查安全倒向功能是否有效。
6.8 外觀質量檢查
目測檢查,應符合4.7 的規定。
6.9 材質檢查
檢查噴灑裝置材質報告及質量證書,應符合4.8 的規定。
7.0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噴灑裝置的檢驗分竣工驗收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竣工驗收檢驗
7.2.1 竣工驗收檢驗項目包括4.2、4.3、4.4、4.5、4.6、4.7、4.8 和4.10 的要求。
7.2.2 噴灑裝置應竣工驗收合格后,并附有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方能使用。
7.3 型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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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或轉廠生產時;
b) 裝置停用后恢復使用時。
7.3.2 型式檢驗項目應按照本規定第4章的全部項目進行。
8 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
8.1 標 志
每套噴灑裝置應在明顯的部位固定銘牌,銘牌尺寸和技術要求按照GB/T 13306 的規定。銘牌上至少應標出下列內容:
a) 設備名稱;
b) 設備型號;
c) 設備主要技術參數;
d) 制造日期和出廠編號;
e) 制造廠名稱。
8.2 包 裝
8.2.1 設備包裝應符合GB/T 13384 的規定,設備包裝前,外露加工表面應涂防銹漆。
8.2.2 設備包裝箱應牢固可靠,適合運輸裝卸的要求。
8.2.3 包裝箱應有可靠地防潮措施,并符合GB/T 5048 的規定。
8.2.4 噴灑裝置隨機專用工具及易損件應加以包裝并固定的包裝箱中。
8.2.5 技術文件應妥善包裝放在包裝箱內,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產品合格證;
b)使用說明書;
c)裝箱單;
d)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01 的規定。
8.3 儲 存
產品應儲存于干燥、通風的場所。
8.4 運 輸
產品運輸過程應有防雨淋措施,小心輕放,不允許倒置和碰撞。